一宗關于返還彩禮引發的債務糾紛案發表時間:2018-08-25 15:53 一宗關于返還彩禮引發的債務糾紛案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,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、聘禮的習俗,這種聘金、聘禮俗稱“彩禮”。在新中國成立之后的一段時間,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,曾一度被廢止,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。 一宗關于返還彩禮引發的債務糾紛案件 王某(女)結婚數月后,與丈夫孫某發生矛盾,回娘家居住。孫某(以下簡稱原告)起訴離婚,并要求王某(以下簡稱被告)返還結婚前收取的彩禮30000元,并提供了證人證言,證明其婚前給付過被告彩禮30000元。被告同意離婚,但稱根本沒有收取那么多的彩禮,是原告試圖訛人。怎么辦? [案例分析] 筆者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,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予以分析、代理: 一、原告雖然提供了證人證言,但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。依《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55條的規定,該證人證言應當不予采納,即原告不能證明其確實給過被告30000元的彩禮。 二、即使原告給過被告彩禮,本案中被告也不應返還。因為這不符合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第10條規定的情形,即雖為婚前給付,卻并沒有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,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。 終,人民法院采納了筆者的代理意見,判令雙方離婚,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。 |